美國簽證須知
名稱:旅行許可電子系統ESTA

美國簽證須知 美國於2012年10月2日宣布台灣加入免簽證計劃(簡稱VWP)。

從2012年11月1日起符合資格之台灣護照持有人,若滿足特定條件,即可赴美從事觀光或商務達90天,無需辦理美簽。 條件如下:

1. 旅客持有之台灣護照為2008年12月29日當日或以後核發之生物辨識電子護照(晶片護照),且具備國民身分證字號。

2. 旅客前往美國洽商或觀光,並且停留不超過90天。(過境美國通常也適用,真正可停留日期需依海關決定)。

3. 如以飛機或船舶入境美國,須檢視核准之運輸業者名單,並且有前往他國目的地之回程票。

4. 旅客已透過旅行許可電子系統(ESTA)取得以VWP入境之授權許可。(最晚需在旅行前72小時完成申請)

   註:以下職業工作者及申請者,不得申請ESTA以VMP方式入境美國。 欲在美國工作者(無論有給職或無給職),包括新聞與媒體工作者、寄宿幫傭、實習生、音樂家、以及其他特定職種,欲在美國求學(F簽證)或參加交換訪客計劃者(J簽證)

5. 申請ESTA費用美金14元(處理費4美元、授權費10美元),若沒被核准,您仍需自行支付美金4元處理費。

6. 曾被拒絕ESTA授權許可,或有其他違反移民法事項者,也不得申請VMP方式入境美國。

7. 免簽證登機/船赴美。在所有情況下,在入境港口或境外入境審查設施之美國海關邊境保護局官員,可就旅客能否入境擁有最終決定權。

8. 參加團體之貴賓煩請填寫中文表格(向業務人員索取)及提供護照影本。

9. 美國國土安全部於2009年1月12日開始實施「旅行許可電子系統」(Electronic System for Travel Authorization, ESTA)的登錄方案。旅行許可電子系統是一個國土安全部新設的線上系統,也是入境美國免簽證專案 (Visa Waiver Program, VWP) 裏的一項基本要件。所有以免簽證專案赴美的會員國國民或公民必須在登機或登船前往美國之前取得一份核准的ESTA。

10. 持下列護照進入美國需先上網申請ESTA,目前有37個國家:安道爾,澳大利亞,奧地利,比利時,汶萊,捷克共和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匈牙利,冰島,愛爾蘭,義大利,日本,拉脫維亞,列支敦士登,立陶宛,盧森堡,馬耳他,摩納哥,荷蘭,紐西蘭,挪威,葡萄牙,大韓民國,聖馬力諾,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國,希臘,台灣等37國。(若有增減免簽之國家以AIT網站公布為主。)

11. 旅遊許可電子系統(ESTA)線上說明。

12. 若ESTA沒被核准,則必須透過面試方式另外辦理【美國觀光簽證】,請參考AIT網站。

其他備註: